(2016)浙0282执6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宫清春、王国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清春,王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708号申请执行人:宫清春,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国雄,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6708号宫清春诉王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国雄应支付宫清春货款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7.5元、执行费8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且已对被执行人王国雄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67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