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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樊建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樊建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697号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街南宏达A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康光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光耀,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樊建功,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樊建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樊建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青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