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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陆子清(法定代理人:陆军)与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20215号原告:陆某1法定代理人:陆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衡,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芳。上列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炜衡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16847.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9日,原告经由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培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301课时的课程辅导服务,合同类型为续签,原告依约支付了培训费65738元。在原告接受了培训辅导174课时之后,被告因经营不善不能完成剩余127课时的辅导,原告遂要求被告退还部分培训费用。201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退费申请回执,注明退款金额为16847.82元。后被告未能及时退还上述费用,原告及监护人多次前往被告处讨要,被告工作人员均借故推脱甚至避而不见。综上,被告的失信行为,已严重损害到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原告特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是教育管理软件、教学教具的技术开发、销售,信息咨询,文化艺术培训。2013年7月1日,被告由深圳市乐恩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原告提交了一份《退费申请回执(学员学管师填写)》,相关内容为:“尊敬的家长:您好!乐恩特香蜜湖学习中心xx老师于2015年8月29日,收到陆某1同学的书面退费申请及相关资料(合同、收据遗失申请书,清单,情况说明),我们在收到退费申请后会尽快与您取得联系,核实相关原因及责任,承诺申请人提交齐资料后,在7-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款金额16847.82元。”下方落款处打印着“深圳乐恩特教育”,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27日,另附退费相关情况告知,其中第7条显示“退费跟进责任人:学生学习管理师处有xx,电话134××××8229……”。该回执右上方虚线中间有一行文字“请加盖骑缝章,即公司公章”,旁边的鲜章只显示了半枚,可见“传播有限公司”字样。原告还提交了《陆某1学员退费清单》一份,该清单系打印字体,没有签字或盖章,清单显示原告签约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签约课时301H,已上课时174H,剩余课时127h,签约金额65738元,已交费用65738元,应退费用16847.82元。原告法定代理人陆某2的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对账单显示,2014年7月29日跨行消费65738元,收款方为本案被告。庭审中,原告称诉请被告退费系因被告学校倒闭,已无法继续上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支付费用后,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培训辅导。现因被告的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原告要求退还剩余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退费申请回执(学员学管师填写)》显示,被告应退还的培训费为16847.82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被告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陆某1返还16847.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洵娴谢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