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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新荣与新乡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荣,新乡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韩新荣,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东街苍园街。身份证号:410728196805107541被执行人新乡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师振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5723236J(1-1)住所地:长垣县建设路中段。本院在执行韩新荣申请新乡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