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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8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波,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于常德市武陵区,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0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波驾驶车辆驶出常德卷烟厂生活三区大门时,因车速过快,门禁系统无法识别,导致其驾驶的小车及尾随其后的被害人王某的小车被堵在门口。王某鸣笛催促徐波开车,徐波下车后便质问王某为何鸣笛,还从其车内取出一把刀挑衅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闻到他身上有酒气后一直保持克制,王某的妻子粟某因害怕便抱小孩下车,并打电话求助,遭到被告人徐波的谩骂,被害人王某担心妻儿安全遂下车,双方发生扭打,徐波持有的刀被人夺走后,徐波又到车上拿出一把跳刀将王某左腋下、胃部、背部捅伤。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胃破裂修补术后、弥漫性腹膜炎,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左腋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波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3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归案材料,谅解书、悔过书及收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常广司鉴[2017]临鉴字第019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粟某、张某、易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波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熊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苏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