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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1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与朱鑫、贾微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朱鑫,贾微微,王继林,施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660号之一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居委会育才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18703648。负责人:朱才勇,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泉,男,系该行职员。被告:朱鑫,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贾微微,女,1987年7月23日生,住如东县。被告:王继林,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施锦芳,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与被告朱鑫、贾微微、王继林、施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01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