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228号原告:何某,女,201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理人:麦某,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母亲。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董营麦村,组织机构代码:32510507-0。负责人:麦全文。原告何某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