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何平与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347号原告:何平,男,汉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622026432Y。本院在审理何平与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平负担。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