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国勇与南宁市湘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勇,南宁市湘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753号原告:黄国勇,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超,南宁市青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殷,南宁市青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宁市湘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9号天健国际公馆1层06号。法定代表人:王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勇诉被告南宁市湘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国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黄国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黄国勇负担。其余受理费25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 论人民陪审员 赵卫平人民陪审员 马卓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