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许君明,局长。被执行人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法定代表人罗来春。申请执行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醴市监行处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罚款1050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醴市监行处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5000元。案件执行费1475元,由被执行人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