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传宝、王玉祥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传宝,王玉祥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民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传宝,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祥,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米苏,女,彝族,1984年1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王玉祥之妻,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传宝与被上诉人王玉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传宝、被上诉人王玉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米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传宝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王玉祥的老房子自建成之日起,门前一直有一条直接通向村子里大路的通道,王玉祥的通行现状是畅通无碍的。2、王传宝老房子“房檐前”是新房一层的房顶,不存在能供通行的道路,老房子“房檐下”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属于老房子产权范围内,不是道路和通道。3、王传宝所砌隔墙未位于两家相邻交界的共用墙处,未占用到共用墙,隔墙是上诉人行使老房子物权权利的外在表现。4、王传宝与王玉祥的老房子均是坐东朝西,二人系南北邻居。王传宝老房子前一直是王传宝新房子一层的房顶,不是道路。二、一审判决忽略对王传宝合法利益的保护,为王玉祥提供不必要的通行便利,实属法律适用错误。三、王玉祥的通行现状是可以从自家老房子门前通行,不符合《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必须利用相邻方”即必须利用王传宝房檐宅基地的情形。被上诉人王玉祥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判决客观公正,应当予以维持。理由如下:一、王传宝将王玉祥家通往猪圈的唯一通道阻碍,给王玉祥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二、本案中,是先有老房子及房檐通道,后建房檐外下面的新房,老房子房檐前的通道自老房子建成以来就存在。三、老房子房檐前的通道是在建盖老房子时就存在并使用至今,不管王传宝如何行使其老房子的物权权利,都不能侵害到他人早已存在的通道权。四、根据土地使用证的四至界限看,王玉祥要到达东边的猪圈必须经过王传宝的房檐下通道,该通道早于王传宝新房建成前就存在。王玉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决王传宝拆除违法建筑,恢复通行;2、判决王传宝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玉祥与王传宝系东、西邻居,两家老房子有一共用墙,建房后,王玉祥就从王传宝家房檐前通行。2016年8月王传宝为建盖房屋,在两家相邻交界处支砌隔墙,致使王玉祥从王传宝家房前无法通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相关部门调解,纠纷未能解决。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王传宝支砌隔墙的行为,影响了王玉祥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致使王玉祥通行权受到侵害,王传宝应将隔墙予以拆除,恢复王玉祥的通行,王玉祥要求排除妨碍,恢复通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王传宝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与王玉祥老房子交界的隔墙。二审期间,本院到纠纷地点查看现场,并通知上诉人王传宝及被上诉人王玉祥的委托代理人殷米苏同时到场。上诉人王传宝加盖的新房已竣工,新房墙壁与争议隔墙连接为一体。被上诉人王玉祥的委托代理人殷米苏明确其要求拆除的“违法建筑”为:自王传宝家老房子屋檐下墙面延伸出来宽85cm,高170cm(含地面坎高18cm)的砖砌隔墙。二审庭审中,双方对本院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双方对本院依职权对宣威市海岱镇磨戛村委会李家村村民小组组长李应现进行调查所作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被上诉人仅认为案外人王玉堂没有立字据,将来如果将路堵了就无路可走。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李应现所作陈述与现场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对两通道情况的陈述一致,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上诉人提交了现场照片6张,用于证明现场情况。经质证,被上诉人王玉祥对王传宝提交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传宝提交的证据反映了纠纷现场情况,且被上诉人王玉祥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照片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玉祥与王传宝两家老屋相邻,两家门前房檐下相通。2016年8月王传宝建盖新房时,在两家老房子交界处砌隔墙,使王传宝与王玉祥老房子房檐下通道被阻断,王玉祥为此诉至法院。二审中,王玉祥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拆除自王传宝家老房子屋檐下墙面延伸出来宽85cm、高170cm(含地面坎高18cm)的砖砌隔墙,恢复通行。王传宝也认可该隔墙处原为通道。另查明,王玉祥家老房子处有一条道口宽约149cm的通道可通往村中主道,该通道与案外人王玉堂家相邻。双方均认可因王玉堂家建房时占用了王玉祥家部分道路,故王玉堂家答应留出空地给王玉祥家通行。本院认为,根据王玉祥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因相邻通行产生的纠纷,故案由应确定为相邻通行纠纷。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从王玉祥家老屋到达村中大道有两条道路可以通行,即王玉祥、王传宝老屋房檐下通道以及王玉祥老屋与案外人王玉堂家相邻处通道。上诉人王传宝阻隔的通道并非被上诉人王玉祥通往老屋的唯一通道。被上诉人王玉祥在老屋房檐下通道阻隔后,仍可通过与王玉堂家相邻处的通道通行。被上诉人王玉祥老屋的通行不存在“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情形,故王玉祥请求法院判决拆除隔墙诉请,应予驳回。如王玉祥认为王传宝所砌隔墙系违法建筑,可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处理,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王传宝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祥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谭永慧审判员 王 瑛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