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9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保超与韩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保超,韩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955号原告:郝保超,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韩建军,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郝保超与被告韩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思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韩建军下落不明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周思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增富、刘崇福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2017年4月20日,原告郝保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保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2058元,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原告郝保超负担。审 判 长  周思远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