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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张玉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张玉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组织机构代码:67541590-9。法定代表人:谢乃开,该煤矿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邢新枝,男,该煤矿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宏,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上诉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宝黔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宝黔煤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改判确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的社会保险费;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了承诺函,被上诉人承诺不愿参加社会保险,承诺函具体内容为:“贵公司将应由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应由本人承担的但由贵公司从本人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本人,由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并自行缴纳。本人承诺:上述请求为本人自愿之行为,不要求贵公司就上述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如将来因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或双方产生争议,贵公司需要为本人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同意应向贵公司退还以现金形式收取的所有社保费用,且贵公司有权在将来应支付给本人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由此可见,上诉人已将被上诉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一次性支付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无重复支付被上诉人社会保险的义务。鉴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款,请求二审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张玉宏二审未作答辩。宝黔煤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不承担被告社会保险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职责,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依法征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即其他社会保险纠纷,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黔高法〔2009〕181号)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黔高法〔2012〕136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上诉人请求判令不承担被上诉人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莺审 判 员  田 川审 判 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曾 建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