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力臣与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臣,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510号之一原告:张力臣,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臣诉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力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