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2017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皖S×××××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南京马群收费站时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检验,送检的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初犯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