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黄初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初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初业,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初业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初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黄初业窜至桂平市石龙镇东安街篮球场旁边“银丝发缘”理发店门前,发现一辆铃木牌女装两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便心生贪念,将摩托车盗走,收藏在桂平市石龙镇卖鸡集市附近一处居民住宅后背菜地边。2017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黄初业返回藏车位置将车拉至桂平市石龙镇新街门楼路边时,被失主陈寿初等人发现并抓获报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7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被盗车辆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初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1、黄某2证言,失主陈寿初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黄初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初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初业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初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初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初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