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明德林诉张显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德林,张显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748号原告:明德林,男,汉族,农民,林甸县红旗银光种羊场。被告:张显洋,男,汉族,住林甸县红旗镇。原告明德林诉被告张显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材料费10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为林甸安心奶牛养殖庄园运送中砂、出车、拉剩余建筑材料等,拖欠原告100000.00元,林甸安心奶牛养殖庄园为原告书写一份欠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均推诿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向出具欠据的单位即林甸安心奶牛养殖庄园主张权利,故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明德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军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