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毓芳、陈秋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毓芳,陈秋蓉,陈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蔡毓芳,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个体户,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秋蓉,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德兰,女,60岁,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2执恢38号,因被执行人陈秋蓉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3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何相国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