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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毓芳、陈秋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毓芳,陈秋蓉,陈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蔡毓芳,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个体户,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秋蓉,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德兰,女,60岁,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2执恢38号,因被执行人陈秋蓉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3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何相国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