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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万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63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8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201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第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维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伙同郭某某(已判决)、”石头”(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读者大道十字东南角施工工地内,使用压剪将工地铺设的电缆线剪断,窃得该工地的电缆线80米,价值3104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伙同郭某某(已判决)、”石头”(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读者大道十字东南角中交隧道局施工工地内,使用压剪将工地铺设的电缆线剪断,窃得该工地的电缆线80米,价值3104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郭某某亲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的报案及陈述、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辨认笔录、视频截图、价格鉴定结论、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天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