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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多胜与安徽金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多胜,安徽金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55号原告:孙多胜,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安徽金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多胜与被告安徽金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多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