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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德州汇民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汇民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异19号案外人:王艳霞,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县。案外人:陈菲菲,女,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刘珠敏,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郝清顺,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陈传敏,女,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戴金成,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陈艳玲,女,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李文志,男,满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王盼盼,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武健,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朱昌福,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李秀英,女,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周辉,男,汉族,1993年5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边永海,男,朝鲜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姚文立,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王永刚,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商春兰,女,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宋付庆,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张国庆,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王延贞,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祝金花,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田永会,男,满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黄爱美,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张曼曼,女,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李振,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冯文超,男,汉族,1996年6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仲从桥,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侯明秀,女,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张志金,男,汉族,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赵敏,女,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王岳兴,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案外人:田正鹏,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崔冬梅,女,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刘桂兰,女,汉族,1936年1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郭晓岭,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郝玉梅,女,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李艳丽,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吴连顺,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刘建民,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牟丽丽,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王丙帅,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刘月通,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郭铭,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李福海,男,汉族,1953年9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夏玉英,女,汉族,1950年8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苏明,女,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秘召,男,汉族,1963年3月3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许高峰,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王松,男,汉族,1991年10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案外人:张洪卫,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案外人:乔璞玉,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孙巧,女,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案外人:曲敬良,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案外人:孙姗,女,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案外人:孙宪伟,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案外人:孙春梅,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案外人:李秀云,女,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共同委托代表人:朱昌福申请执行人:德州汇民物流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王慧)。被执行人: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德州汇民物流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王慧)申请执行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天马集团)、刘建民、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德中执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天马集团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天衢工业园丘地号分别为10-221-204-1、10-221-204-2、10-221-204-3三宗土地及地上7套房产。案外人王艳霞、郝清顺等57人认为本院查封的部分房产侵害了其房屋所有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5)德中执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消除对案外人个人财产的侵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王艳霞、郝清顺等57名案外人称,2011年4月至2015年前,案外人全款购买了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天衢工业园天马公寓1-3号楼房,并入住至今。所购楼房之所以仍然登记在天马集团名下,至今未能办理个人产权登记,皆因卖方天马集团对外产生经济纠纷等原因所致。案外人认为法院查封前已经与天马粮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全部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实际占有,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是由天马集团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应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为证明其主张,上述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购房合同、缴款单据、入住通知、物业费缴费单据、天马集团出具的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证明等证明材料。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德州汇民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建民、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德中执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天马集团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天衢工业园的7栋房产,其中包括案外人异议主张的天马公寓3栋公寓楼。天马公寓小区有3栋楼房,土地档案记载,3栋楼房均坐落在地号为10-221-204-2号土地上;3栋楼房房权证号分别为:11××57、11××58、112459。现三房权证号依次变更为鲁德字第931964、931965、931966号。又查明,(2015)德中执字第354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王慧变更为德州汇民物流有限公司。同时查明,上述案涉房产,本院已经作出(2015)德中执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57名案外人异议请求的目的是解除查封,排除法院对个人购买房产的查封。在本院审查期间已经解除了上述案涉房产的查封,案外人主张的房产权利恢复到查封前的状态,其异议目的已经达到,案外人异议审查已无必要。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韩金明审判员  王飞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