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覃祖情、柳州市蚊敌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祖情,柳州市蚊敌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覃祖情,男,1963年8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柳州市蚊敌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工业园一区。法定代表人徐伟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覃祖情申请执行柳州市蚊敌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覃祖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3.416815万元,得款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4万元的货款,余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日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