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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太诉被告藏有祥、藏有寿、藏生文、藏生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太,藏有祥,藏有寿,藏生文,藏生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青0223民初1002号原告:曹文太,男,1968年6月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被告:藏有祥,男,1966年1月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被告:藏有寿,男,1969年1月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被告:藏生文,男,1978年9月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被告:藏生成,男,1987年2月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太与被告藏有祥、藏有寿、藏生文、藏生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太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曹文太负担。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湛文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