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卫华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卫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宋卫华,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宋卫华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6]1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18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