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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庆柱申请杜雨、路文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柱,杜雨,路文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30号申请人:王庆柱,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杜雨,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路文影,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人王庆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在申请人处赊购猪饲料,被申请人杜雨在送货单欠款人处签字,拖欠猪饲料15,000.00元,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被申请人杜雨在黑龙江省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用其在黑龙江省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4,000.00元,为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雨在黑龙江省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黑龙江省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