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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与张均省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张均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被申请执行人张均省。本院收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于2016年9月26日对张均省未经批准占用林地的行为,作出旅林罚决字〔2016〕第02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恢复林地原状;2.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被申请执行人张均省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破坏自然资源,相应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状的林地原状不明确,申请执行内容不具体。因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强制执行旅林罚决字〔2016〕第02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