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牛少文诉被告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少文,马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385-1号申请人牛少文,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申请人马志强,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少文诉被告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牛少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马志强名下人民币51.2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牛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志强名下人民币51.2万元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麒审 判 员 褚鸿斌人民陪审员 闫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