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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勤与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勤,刘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121号原告贾勤,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曹大山,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红,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贾勤与被告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8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29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60000元,并约定24%的年息。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不予给付,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案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贾勤所提供被告刘淑红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经询问原告代理人曹大山,原告代理人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地址,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勤对被告刘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退还原告贾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