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青龙与代芳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青龙,代芳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733号原告:吴青龙。被告: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青龙诉被告代芳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