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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青龙与代芳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青龙,代芳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733号原告:吴青龙。被告: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青龙诉被告代芳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