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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林永全与卢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全,卢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417号申请人林永全,男,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居民,住尖山区。被执行人卢志涛,男,汉族,饶河县五林洞镇鹿山村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林永全与被执行人卢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2)饶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永全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志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林永全提出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饶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