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林永全与卢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全,卢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417号申请人林永全,男,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居民,住尖山区。被执行人卢志涛,男,汉族,饶河县五林洞镇鹿山村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林永全与被执行人卢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2)饶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永全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志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林永全提出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饶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