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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王正洪、王仕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洪,王仕成,王仕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448号申请人王正洪,男,生于1929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王仕成,男,生于1959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王仕政,男,生于1966年1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洪与被执行人王仕成、王仕政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