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卿兰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卿兰红,肖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法定代表人段恒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代庄,男.被执行人卿兰红,女。被执行人肖东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卿兰红、肖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肖东平在银行的存款21709元。目前,因被执行人卿兰红、肖东平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执行期限,为防止案件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为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在发现被执行人卿兰红、肖东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新禧审 判 员 晏建新代理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