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全喜与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喜,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385号原告张全喜,男,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张新,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喜与被告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泽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