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8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陕西镇巴农商银行与杨某某、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行城北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女,系杨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镇巴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确定:“被告杨某某、范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2547元(利息算止2016年8月3日),本息合计72547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杨某某、范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巴农商银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某某、范某某应偿还的本金50000元,利息26867元(利息计算截止2017年2月5日)。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范某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某某、范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杨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具体下落不详,2017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范某某实施了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范某某亲属代为全部偿还了本案贷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28529.90元(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合计78529.90元,本案已实体执行完毕(有领条载卷备查)。本院认为,权利人镇巴农商银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由杨某某、范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内容已实体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某某、范某某偿还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988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范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