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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公司株洲云龙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云龙支行,尹青,焦娥媛,陈钢,何志红,李文仔,龙苏娥,刘雄乐,武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云龙支行,公司地址: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职教城智谷商业街3号。负责人刘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轩,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左权北路120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云龙支行员工,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申请���行、进行调解、执行和解等。委托代理人张敏,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石庄村××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云龙支行员工,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尹青,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茶陵县××镇双芜村长禾坪***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焦娥媛,女,尹青配偶,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茶陵县××镇双芜村长禾坪***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钢,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菜花××陈家组陈家***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何志红,女,陈钢配偶,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菜花××陈家组陈家***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文仔,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菜花××镇潭安村××组李家冲***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龙苏娥,女,李文仔配偶,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菜花××镇潭安村××组李家冲***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雄乐,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菜花××镇××麦文组麦文***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武祖英,女,刘雄乐配偶,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菜花××镇××麦文组麦文***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云龙支行与被执行人尹青、焦娥媛、陈钢、何志红、李文仔、龙苏娥、刘雄乐、武祖英仲裁纠纷一案,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株仲裁字第0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青、焦娥媛、陈钢、何志红、李文仔、龙苏娥、刘雄乐、武祖英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云龙支行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陈钢质押在申请人银行的11万存单(存单号:01561323)上的存款及利息,申请人直接划拨到申请人帐户,经查明被执行人尹青、焦娥媛、陈钢、何志红、李文仔、龙苏娥、刘雄乐、武祖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株仲裁字第0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莉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旭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