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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佟伟功与抚顺石化北天劳务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伟功,抚顺石化北天劳务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佟伟功,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林,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石化北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九号。法定代表人:张汝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19-2号。法定代表人:于臣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辽宁百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佟伟功因与被上诉人抚顺石化北天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天劳务)、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工程建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佟伟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林,被上诉人北天劳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俞国平,被上诉人石化工程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伟功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佟伟功原审诉请;(二)一、二审诉讼费由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本案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但我在石化工程建设工作期间,没有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和法律规定的加班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针对申请仲裁阶段,并非针对诉讼阶段。一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驳回佟伟功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佟伟功提交了袁进军、张伟的工资单,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不认可这份证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不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认定佟伟功对上述证据举证不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北天劳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佟伟功提供的张伟工资明细存在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佟伟功要求补发2008年1月至12月工资的诉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佟伟功从事起重工作,但其并无技术职称及技术等级,佟伟功虽在仲裁阶段提交了与其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作为比较,但这些与佟伟功同岗位的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同工同酬应当在同岗位、同级别、同技术等级人员之间进行比较,在相同岗位不同技术等级及年资人员之间是不宜进行比较的,因此,佟伟功要求同工同酬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石化工程建设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张伟工资水平高低与佟伟功是否享受同工同酬待遇没有关联性。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已经认定佟伟功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一审中,佟伟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佟伟功主张应由石化工程建设和北天劳务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佟伟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连带给付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38400元、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155256元、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3386元,共计244022元;诉讼费由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12月31日佟伟功与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隆发实业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自1996年12月3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7年1月1日佟伟功与北天劳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北天劳务企业内部调整,于2010年10月组建了抚顺石化北天集团鑫德劳务有限公司,北天劳务原有的人员全部划归至抚顺石化北天集团鑫德劳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他人代替佟伟功与抚顺石化北天集团鑫德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查,北天劳务系用人单位,石化工程建设系用工单位,北天劳务将佟伟功派遣到石化工程建设工作。2010年5月后佟伟功的工作地点变更为石化工程建设广西分公司,2015年2月后佟伟功未再到石化工程建设、石化工程建设广西分公司工作。再查,2016年1月18日佟伟功到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向其支付1985年至2007年期间同工不同酬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待遇82800元、2008年至今同工不同酬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待遇946357.4元,合计1029157.4元。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佟伟功的全部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关于佟伟功主张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连带向其支付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一节,因佟伟功于2016年1月18日才向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时效期间存在中断的情形,故该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予支持;关于佟伟功主张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连带向其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一节,佟伟功提供了张伟的工资收入明细,主张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应参照张伟的收入向其支付工资差额,但该证据的来源佟伟功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佟伟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伟具有相同的技术职称及工作年限等,且张伟的收入能否作为参照依据佟伟功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佟伟功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佟伟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佟伟功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佟伟功提供工作照片,证明佟伟功从事的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应当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质证认为照片并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工作,佟伟功从事的工种是起重工,负责为管工、钳工、火电焊工提供维修、安装辅助工作。因各方当事人对照片中人物为佟伟功不持异议,本院对该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2.佟伟功提供受伤照片,证明佟伟功非因工受伤之后,公司让佟伟功回原单位上班。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质证认为佟伟功是休假期间受伤,并不是工伤。因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对佟伟功受伤事实并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3.佟伟功提供张伟、袁进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信息,证明二人工资收入高于佟伟功。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质证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因各方当事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从该条不难看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允许用人单位不同员工的劳动报酬因岗位、年龄、工龄、学历、职称、职工身份等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分配系数而有所不同。因此,北天劳务、石化工程建设依据员工岗位、年龄、工龄、学历、职称、职工身份等不同确定不同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属于企业自主决定范畴,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佟伟功主张同工同酬所参照的标准是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的工人,而佟伟功并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因此双方无可比性,本院无法参照上述工人所得的劳动报酬确定佟伟功是否享受到了同工同酬待遇。综上所述,佟伟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佟伟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关左健审判员 秦梦& # xB;审判员 何   福   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晓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