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清华与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西王家沟乡新民村。法定代表人:刘晋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平,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阳街联合大厦2号楼2单元902室。负责人:蒋士才。上诉人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查证,上诉人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上诉人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兴华审 判 员 王晓强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舒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