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传莲与被执行人伍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莲,伍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传莲,女,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高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伍招祥,男,1961年3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莲与被执行人伍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云2622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伍招祥偿还申请人王传莲借款6400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招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伍招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传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