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邱占祥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占祥,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内蒙古京科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685号原告邱占祥。委托代理人李坤,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工业开发区8号。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职务经理。被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华泰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经理。被告内蒙古京科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查顺化东南50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志飞,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邱占祥诉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市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京科发电有限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占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占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8元减半收取7634元,由原告邱占祥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灵审 判 员 赵金伟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