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殷其余与荣达山、荣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其余,荣达山,荣通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79号原告:殷其余,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龙,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达山,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荣通山,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殷其余与被告荣达山、荣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其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其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殷其余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钱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