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贤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贤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督8号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申请人:李贤义,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贤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约定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现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现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景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