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与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217号原告: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姚纳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峰,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婷,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舟,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1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厚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峻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