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振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697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被告:阮振平(无身份信息)。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振平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