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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平阶与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阶,朱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270号原告:李平阶,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朱荣华,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原告李平阶诉被告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因诉讼主体遗漏,原告李平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平阶负担。审判员  李山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