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李祥瑞与XX、李祥瑞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李祥瑞,陈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荣,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祥瑞。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锦华,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彩平。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李祥瑞、陈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陈彩平与李祥瑞之间的借款,是陈彩平的个人行为,XX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一审判定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证据。2、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是共同债务,由此确定共同偿还,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关于陈彩平借款用途,在一审期间再审申请人举证证明,陈彩平的借款是用于投资经营,一审期间原告也是认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陈彩平提交意见称,其向李祥瑞的借款,再审申请人并不知情,也未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家庭开支,属于个人债务。李祥瑞口头意见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并不充分,应该对判决予以维持。理由:1、此借款是再审申请人XX与陈彩平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二人的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偿还;2、再审申请人XX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对此借款不知情,二人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此借款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且根据李祥瑞的录音证据证实二人对此借款的借贷及偿还均有合议,所以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XX对本案债务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查,从被申请人李祥瑞原审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证实XX、陈彩平对此借款的借贷及偿还均有合议。再审申请人XX称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的再审申请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再审申请人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其再审请求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XX的申请再审理由和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玉荣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