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陶昌伟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453号移送执行人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陶昌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陶昌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84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没收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毒资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陶昌伟被崇州市公安局扣押的毒资2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