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珠海珠玻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珠玻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财保5号申请人:珠海珠玻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经济区高栏港北七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75506487。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14175362。法定代理人:蔡某,该公司经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仲裁申请人珠海珠玻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珠海珠玻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75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珠海珠玻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珠海珠玻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5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