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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伍林与苏州启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林,苏州启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690号原告:伍林,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启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富仁坊65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保龙,该公司员工。原告伍林与被告苏州启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佳珺、徐保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林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行业地标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V2.0》;2、被告返还原告3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原、被告于2016年7月23日签订《行业地标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V2.0》,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制作蔬菜水果配送行业网站,服务期限为5年,费用合计39000元,原告于当日刷卡支付了服务费3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约被告负责人付威洽谈网站制作事宜,付威以出差为由拒绝洽谈。后,原告向郭巷派出所报警,付威与原告在派出所达成协议,约定于2016年8月30日下午在被告住所地金鼎中心进一步完善合同,但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付威,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也没有向我交付网站。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苏州启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未制作网站和提供任何服务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又在2016年7月26日与昆山昆网科技公司签订类似合同,并已取得了网站,但原告当时并未通知被告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8月9日,被告为原告注册了蔬菜水果配送网网站域名:scsgpsw.com,之后将网站制作好,但原告不太满意。被告又于2016年8月19日重新申请了域名:scsgpsw.cn,再次制作了网站,并与原告约定由被告负责人付威和黄佳珺于2016年8月26日到原告公司为原告演示网站,但被告工作人员刚到原告公司,就被原告在郭巷派出所工作的警察朋友以合同诈骗为由带到了派出所关了一夜,并没收了二人的手机。后经派出所协调,双方约定于2016年8月30日下午二点至三点到被告公司见面详谈合同,但原告未在约定时间来被告公司,之后发短信威胁付威要求退还39000元服务费。被告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网站已经制作完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如果原告坚持解除合同,被告仅同意退还网站服务器余下四年的续租费用,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行业地标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V2.0》,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服务项目为蔬菜水果配送网(中文行业资源),单价为7800元,年限为5年,合计39000元。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为:提供专人与被告联系;提供合作所需资料给被告,如身份证、企业信息、联系方式、配送搭建平台所需基本产品信息、栏目内容,并保证信息及资料的合法性;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合理使用并支付费用等。被告的权利和义务为:提供专人与原告联系;合法使用原告资料,进行网上推广和网站的开发运营;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推广计划与平台的开发,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在验收期内对被告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原告可用过任何上网的手机访问到所注册购买的无线搜索行业地标平台效果;不同款型的手机访问可能存在差异效果,不属于网站程序所致;推广页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网站程序正常运行;验收期限为3天。用户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注册商有权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用户已经缴纳的一切费用不返还;如用户在签订协议后,支付费用前单方违约,则需向注册商支付本协议总金额25%的违约金。注册商如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在注册商采取补救措施前客户有权暂停向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约当日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39000元。2016年8月26日,原告伍林与被告负责人付威在郭巷派出所达成协议,约定与伍林针对蔬菜水果配送网网站事宜约定在2016年8月30日下午14:00-15:00之间在金鼎商务中心(观前街富仁坊65号)南楼502室见面约谈,被告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场。被告为证明已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顶级国际域名证书两份,百度网站搜索蔬菜水果配送网截屏和蔬菜水果配送网网页截屏各一份、蔬菜水果配送网全网通产品交付确认单一份。两份域名证书载明:域名scsgpsw.com和scsgpsw.cn均由伍林注册,注册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9日和2016年8月19日,有效期分别为10年和7年。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蔬菜水果配送网”,搜索记录下面显示有蔬菜水果配送网,域名为scsgpsw.cn。网站的截图首页有蔬菜豆菇、新鲜水果、鲜肉蛋禽、水产海鲜、粮油干货、厨房调料等分类,各分类均配有图片和一定重量对应的货物单价、并具备供客户购物操作功能。产品交付确认单载明:公司名称为:苏州南半球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客户姓名为:伍林,后台登陆地址为:http://mng.qwt.org.cn/login.php,后台登陆账号为csgpsw,登陆密码为qwt123456,电脑版网址:××及www.scsgpsw.cn,手机版网址:××,并显示有APP客户端二维码和微商城二维码图片,但客户签字一栏为空白。原告提供的解除合同诉状副本,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收。庭审中,被告当庭演示登陆蔬菜水果配送网,在电脑服务器输入后台登陆地址后,屏幕显示全网平台登陆界面,输入登陆账号csgpsw及密码后,显示:电脑网站、手机网站、微信网站、手机APP,点击管理网站后,即可以对网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更换。被告陈述: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21日内交付网站,包括手机APP,网站可以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显示并在其他网站上进行推广,并具有在线下单购买功能。被告于2016年8月9日为原告注册了csgpsw.com域名,并建好网站,但原告对网站板块不满意,又于8月19日重新申请了域名csgpsw.cn,网站建设好后,与伍林约定于2016年8月26日到原告公司为其演示,但被告负责人付威和黄佳珺刚到伍林公司就被郭巷派出所民警以合同诈骗为由带至派出所关了一夜,手机也被没收,在派出所协调下,双方约定8月30日到被告住所地协商网站事宜,但原告在约定时间并没有来,之后还发送威胁短信要求被告退还39000元费用,否则将被公安通缉。网站手机APP制作好后,付威通过微信将登录名和密码发送给伍林,但微信记录无法提供,电脑版网站因刚演示,付威即被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后来原告又未在约定时间来公司,所以还没有交付账号和密码。原告伍林陈述: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21日内交付网站,网站具有在线下单购买功能,被告须在其他网站上推广该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网站中文名称能进行搜索。合同签订后,付威未通过微信向我发送手机APP账号和密码,8月26日在派出所也仅在平板电脑上演示过蔬菜水果配送网,但无法下单购买,因8月30日临时有事打电话给付威讲今后方便了再去被告公司,但之后付威电话再无法打通,被告已建好网站原告于开庭才知道,之前被告没有通知过,经查询该网站的服务器使用期限为一年,而非合同约定的五年,现双方已失去信任,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39000元服务费。庭审中,被告确认蔬菜水果配送网使用的服务器仅支付了第一年费用,金额为1280元,剩余四年服务器使用费尚未支付。原告对服务器的使用费每年在1000元至1500元区间没有异议,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仅同意支付被告几千元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行业地标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V2.0、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和POS明细单、协议、原告陈述,被告提供的两份顶级国际域名证书,百度网站搜索蔬菜水果配送网截屏、蔬菜水果配送网网页截屏、蔬菜水果配送网全网通产品交付确认单、被告陈述和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行业地标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V2.0》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的约定,本案合同符合委托合同特征,案由应更改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在委托期限内,注册申请了csgpsw.com域名,并制作了蔬菜水果配送网,因不符合原告要求,又重新申请了域名csgpsw.cn,并再次制作了蔬菜水果配送网电脑版网站及手机APP,由于原告以合同诈骗为由报警,致使被告工作人员被派出所扣押无法向原告交付网站,原告也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被告公司商谈网站事宜,导致被告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交付网站,而被告此后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将已完成的网站交付原告验收,双方对迟延交付网站均负有责任。被告提供蔬菜水果配送网全网通产品交付确认单,原告虽未签字确认,但经当庭演示网站和手机APP,均具备了合同约定的功能,也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到该网站,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约定义务为其制作网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委托合同须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现原告对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信任,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行业地标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V2.0》于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但原告应支付被告已完成委托事务对应报酬,未完成委托事务对应的报酬被告则应当返还原告。在合同解除后被告无须履行如下合同义务包括:1、支付之后四年网站服务器使用费,结合第一年服务器使用费1280元,之后四年服务器使用费约为5120元。2、网站交付后应提供的5年维护及更新义务。因合同对该部分费用没有约定,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部分费用本院酌定为每年1800元,5年维护和更新费用,合计9000元。综上,在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未完成委托事务对应报酬14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伍林与被告苏州启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行业地标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V2.0》于2017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启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伍林服务费14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原告伍林负担336元,被告苏州启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晔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