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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巩汉友、于敬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汉友,于敬凤,赵济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汉友。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敬凤。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济聪。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伟(赵济聪之妻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巩汉友、于敬凤因与被上诉人赵济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汉友、于敬凤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巩汉友、于敬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汉友、于敬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3253元,由上诉人巩汉友、于敬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刘 琰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翔飞书 记 员  贾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