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6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孙彩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626号之二被执行人孙彩霞,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60202210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执恢626号之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孙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彩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彩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6×××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807.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波 来自: